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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已经2008年7月22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改善我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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